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执行计量检定和测试任务的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检定任务,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被授权单位随意中断授权的计量检定和测试工作,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被授权单位应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