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执行计量检定和测试任务的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检定任务,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被授权单位随意中断授权的计量检定和测试工作,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被授权单位应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