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未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人员,不得从事授权的计量检定。违者,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