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对利用他人制造的计量器具或研制成果伪称自己的新产品申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者,取消申请制造该种计量器具许可证资格,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