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个体工商户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