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个体工商户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