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群众检举揭发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