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配备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计量检定必要的技术手段。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