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义务计量监督检查员在授聘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场所和所授权限内执行计量监督检查任务,查处计量违法行为;超出授权范围的,提交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