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十条已废止义务计量监督检查员的职责:(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计量器具;(三)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规定权限内执行经济处罚;(四)反映群众对计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和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