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义务计量监督检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计量器具;

(三)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规定权限内执行经济处罚;

(四)反映群众对计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