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碘盐加工、批发单位和零售点应当保持合理的储存量,存放碘盐应当做到密闭、干燥、安全、卫生。碘盐应当有标记,碘盐和非碘盐应当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