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碘缺乏病区必须销售加碘食盐。在碘缺乏病区生产、加工并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盐的,一律使用碘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