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碘盐加工由省盐业部门根据碘缺乏病区调盐计划统一安排,实行食盐产地集中加碘。储备盐、计划内蒙青盐和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作食盐的其他盐在碘缺乏病区销售时,必须由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食盐经营单位负责加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