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盐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在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