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在碘缺乏病区贩卖非碘食盐;严禁将工业用盐充作碘盐销售;严禁挪用碘盐到非碘缺乏病区销售或者充作其他用途。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