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对经济区和行政区划分不一致的碘缺乏病区,按经济区划归口负责安排碘盐供应。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