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第六十七条有效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许可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