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许可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