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罢免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