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九条有效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铁路安全管理属地管理责任,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范围,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承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和安全保卫职责。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村(居)民维护铁路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