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十条有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用地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铁路外部环境隐患排查责任,依法对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线路实行全封闭管理,加强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和铁路线路封闭设施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依法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