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