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