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焚烧秸秆、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燃放烟花、焰火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