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城镇或者人口密集等事故多发区域需要对铁路路段实施全封闭管理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封闭设施的管控,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依法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既有铁路影响公民生产生活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增设通道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规划、建设,并协商明确建设费用和日常维护责任。

对于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的上跨铁路桥梁、渡槽、管线和下穿铁路涵洞等穿越铁路的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依法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