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加强铁路沿线既有人行通道、道口、铁路用地范围内未封闭路段的安全管理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和设施,构建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维护铁路安全及公民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