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铁路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危及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进行整治;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