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线路安全第三十六条有效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进行新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打井取水,钻探、采空等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采取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