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八条有效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铁路安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