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烧荒、放养牲畜;
(二)堆放弃土、垃圾;
(三)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四)焚烧秸秆、垃圾,燃放烟花、焰火等;
(五)攀爬、钻越铁路沿线防护设施;
(六)损害铁路既有桥涵、沟渠、限高架、防护网、栅栏等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在铁路桥梁下、涵洞内堆放干柴、秸秆等可燃品以及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采用轻质材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悬挂广告牌 (匾)、彩灯、标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