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既有铁路线路需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但尚未划定并公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的方案之日起20日内,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确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设立标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