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安全第二十五条有效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存在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弃土、便道、防护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建设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或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