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工程建设的管理,城镇规划区内铁路沿线两侧高大烟囱,彩钢瓦、石棉瓦等采用轻质物体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治,上跨铁路城市道路桥梁的安全运行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