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做好跨越航道的铁路桥梁区域、责任范围内上跨铁路道路桥梁和道路铁路并行路段安全防护设施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安全管理工作,设置并维护责任范围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防撞设施、道路限高限宽标志;依法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共同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