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