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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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