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将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组织实施;

(三)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