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科技、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