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贮点(站),开展秸秆收集、贮存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秸秆收贮点(站)建设。

秸秆收贮点(站)使用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