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秸秆资源数据信息平台,主动公开秸秆综合利用政策、项目和秸秆资源分布、收储、供应等信息,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