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依据本地区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因地制宜确定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多元化利用方式,统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