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在销售现场和办公场所公示违法行为、暂停楼盘销售、暂停其交易登记以及暂停其资产转移登记手续办理等限制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