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对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