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其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预售许可、资质审批等予以限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