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二)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价格举报电话;(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相关示范合同文本;(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