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

(二)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价格举报电话;

(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相关示范合同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