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一)备案申请;

(二)营业执照;

(三)聘用人员名册;

(四)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规定了资质、资格许可的,应当提交取得许可的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