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三)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四)出租已抵押房地产,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五)向承租人出示依法办理的房屋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