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四条有效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出租房屋;(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三)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四)出租已抵押房地产,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五)向承租人出示依法办理的房屋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