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一)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三)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四)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的;(六)属违法建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