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一)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的;

(六)属违法建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