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拟预售的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九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拟售价格等内容;

(八)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申请共同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当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潜在预购人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