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项目或者按幢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