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商品房销售应当同时公布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当事人发生面积纠纷时,应当以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作为处理纠纷的计价依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